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1民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绍统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北路22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添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兵,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铭设计公司)因与上诉人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上诉人**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筑铭设计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依法维持(2019)新210l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并将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电力公司向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工程项目已取消,已不可能按照施工进度支付设计费”为由未支持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2010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约定了设计费的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是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29600元,第二次付费是施工图交付之日支付88800元,第三次付费是竣工验收支付29600元。而上诉人**电力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未向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支付29600元,在2010年12月10日前收到了施工图,也未支付88000元。按约定,在2010年12月10日之前,应支付117600元,但上诉人**电力公司在2011年12月29日给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支付80000元,余下的37600元,逾期长达8年多时间未付。至于最后一笔应付的29600元,约定的是以“竣工验收”为付款条件,但上诉人**电力公司因为设计项目立项被取消,不可能竣工验收,所附条件不能成是由于上诉人**电力公司的原因造成,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成就。上诉人**电力公司让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开具148000元发票挂账,几年后又主动发出询证函,表明上诉人**电力公司在设计项目取消后,愿意给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支付148000元设计费。因此,上诉人**电力公司逾期付款的情形确实存在,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电力公司辩称,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上诉请求。1、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提交图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无权要求上诉人**电力公司支付违约金。2、关于询证函是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单方出具,是在其隐瞒设计图纸未向上诉人**电力公司告知的情况下,该询证函不能证明**公司愿意支付设计费。

**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210l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判令驳回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要求上诉人**电力公司支付68000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裁判错误。在本案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未按约定向上诉人**电力公司提交由吐鲁番审图纸中心审核合格的图纸,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吐鲁番审图中心在对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设计图纸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列明了设计图纸存在9项违规或重大技术问题。因此,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应当结合吐鲁番审图中心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修改后再将图纸提交给吐鲁番审图中心,经吐鲁番审图中心最终审查合格后,再将合格图纸交给上诉人**电力公司才能视为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履行完全部设计义务。但是,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并没有向上诉人**电力公司提供合格的设计图。所以,上诉人**电力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设计费。一审法院仅以一份询证函就判令上诉人**电力公司向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支付68000元设计费,与本案事实相违背,存在错误,请予纠正。二、一审判决简单认定询证函的效力而忽视案件基本事实,存在错误。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作为一家多年从事设计工作的专业公司,应当非常清楚,只有经审核合格的设计图纸才能向客户提供,只有客户得到了其提供的合格设计图后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才能获得相应的设计费。但是,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仍然向上诉人**电力公司发出询证函,是一种恶意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电力公司向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支付68000元设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电力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筑铭设计公司辩称,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后,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公司综合楼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将设计图纸交给了上诉人**电力公司,并配合该公司到吐鲁番审图中心进行审图,吐鲁番审图中心经审查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将设计图纸退回上诉人**电力公司,之后该设计项目立项被取消,上诉人**电力公司并没有要求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按照吐鲁番审图中心的要求对图纸进行修改。之后,上诉人**电力公司向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支付了80000元,余款68000元一直在上诉人**电力公司财务上挂账,2019年9月6日,上诉人**电力公司的财务部门主动向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发出询证函,认可截止到2019年9月6日还欠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设计费68000元。另外双方在合同7.1条约定,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工作超过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上诉人**电力公司因为设计项目立项被取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该说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已经实际终止,上诉人**电力公司发出询证函愿意支付68000元设计费。另外强调的是**公司综合楼项目一直没有办理红线图,由于没有红线图的项目图纸是不可能通过吐鲁番审图中心的审查。综上,上诉人**电力公司拖欠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设计费68000元事实清楚,拒付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筑铭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6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6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退还图纸设计费80000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22日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吐鲁番**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设计,设计费148000元。合同签订三日内付款29600元,施工图交付之日付款88800元,竣工验收后付款29600元。合同条款7.1约定了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条款7.2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2.原告给被告开具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一张,载明:2011年12月15日付款方名称: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收款方名称: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金额148000元。3.2011年12月29日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给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转账80000元。该建设工程项目最终被取消立项,未进行施工。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给原告发出询证函载明:截至2019年9月6日,确认被告欠原告68000元设计费。被告辩称该询证函只有财务印章,也没有日期,对其效力不认可。该询证函显示被告欠原告68000元的事实。2.关于设计图纸是否完成的争议,被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表-4)综合报告书》综合性审查结论:因该工程《吐鲁番**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结构专业,暖通给排水专业经审定为一般修改(要求复审),所以该工程为审查未通过。审查意见中结构专业,暖通给排水专业违背“规范”条款需要逐条对应修改(或注释),修改图即变更单、意见反馈单5天内返回我审图中心复审,存档备案;其他专业修改图集变更单、意见反馈单5天内送我审图中心一份存档备案”。原告解释称因为该工程建设项目取消了,故被告并没有要求原告按照审图办的意见将图纸进行修改。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图纸退回原告并要求原告进行修改的相关证据。一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给原告发出的询证函自认截至2019年9月6日尚欠原告设计费68000元,庭审中被告又否认询证函的效力,该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以原告交付的设计图没有通过审图中心的审核,也没有进行修改为拒绝支付设计费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已经按照合同交付图纸给被告,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因建设工程项目取消没有再要求原告修改图纸。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方设计费,该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6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工程建设项目取消,已不可能按照施工的进度支付设计费,故对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主张由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8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68000元;二、驳回原告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从《询证函》记载看,《询证函》是由上诉人**电力公司向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发出,并提出与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就双方往来账款事项进行对账的函件。函件内容反映上诉人**电力公司认可截止2019年9月6日,其欠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设计费68000元,并要求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异议。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在收到《询证函》后,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了单位印章予以确认。《询证函》是上诉人**电力公司与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之间通过约定进行清算,为终结涉案工程图纸设计法律关系,而对双方往来账款进行清理;是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进行的清算。在涉案图纸设计已基本完成根据吐鲁番审图中心要求仍然需要修改的情况下,由于涉案工程项目立项已被取消,在合同实际终止后,上诉人**电力公司与上诉人筑铭设计公司之间就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当事人通过清算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形成了本案的《询证函》即债权债务协议。故无论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或者合同权利义务为何,均可直接根据通过该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审认定《询证函》具有清算效力正确。原审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筑铭设计公司、**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吐鲁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新疆筑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鑫

审判员 王纳新

审判员 常昳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席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