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明利丰通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市明利丰通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嵩明万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3866号 原告:昆明市明利丰通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开发区小街分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嵩明万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牛栏江镇腰站村委会官庄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市明利丰通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嵩明万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于2022年12月13日组织双方开庭。后原告昆明市明利丰通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嵩明万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明利丰通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嵩明万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3元,由昆明市明利丰通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