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526民初76号
原告:邢台市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八一路林业局综合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高参,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邢台市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公司)与被告邢台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发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固公司委托代理人段高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垚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程预付款20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等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邢台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转款30万元,收款人为该公司的委托人***,此款项为抗大路驿站工程预付款。被告邢台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该工程预付款20万元,被告邢台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诺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二被告承诺于2019年9月1日之前退还200000元给原告,到期后,二被告一直不予退还款项。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垚发公司没有答辩。
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垚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垚发公司承包原告的邢台县抗大路三个驿站工程,被告垚发公司授权其代理人被告***在第一批工程款收款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予以承认。2018年8月9日,第一批工程款300000元转到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于2018年8月8日给原告出具了收到邢台县抗大路驿站工程款300000元的收据。之后因该合同未实际履行,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原告同意二被告扣除该工程款100000元,将剩余200000元于2019年9月1日退还给原告,被告垚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协议签订到期后,二被告均未退还该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垚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垚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告***出具的工程款300000元收据一份,银行转账业务回单一份,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和本案法庭笔录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工程未实际履行,因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又是被告垚发公司的代理人,所以二被告应当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义务,连带退还原告的200000元工程款。因二被告到期未返还工程款,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工程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台市安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0000元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0%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邢台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邢台垚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解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