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财保2号
申请人:枣强县华讯通讯铁塔厂。
被申请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枣强县华讯通讯铁塔厂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的债权1367580元。申请人枣强县华讯通讯铁塔厂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的债权136758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强县华讯通讯铁塔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晨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