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547号
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沛林。
被告: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阶金。
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9元,由原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炳阳
书 记 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