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景县支行、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475号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景县支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新大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KOT15Q。
负责人:孙振超,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工业园区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0326J,组织机构代码:109970326。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广川街董子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77690M,组织机构代码:715877690。
法定代表人:魏可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北方通信设备(集团)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56419929,组织机构代码:735641992。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长春,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李金长,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李章彦,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七被申请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北方通信设备(集团)公司、王长春、李金长、李章彦、***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9.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七被申请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北方通信设备(集团)公司、王长春、李金长、李章彦、***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9.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景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