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899号之一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经理。
被告:王长春,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李章彦,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长春、李章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一、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长春、李章彦、***、***对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利息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日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申请社团贷款1000万元,其中由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部放款990万元,借款利率(月利率)5.5‰,借款到期日2018年11月13日。借款后,借款企业累计归还贷款利息112530元。载至2021年4月14日,借款企业尚欠本金990万元,利息1591755元,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借款企业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我社,现借款企业已申请破产。经我社多次催收,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长春、李章彦、***、***未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景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8日,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以(2018)冀1127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本案债务人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人系本案债务人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因此原告诉申请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景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借款人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已被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章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