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尧民执字第1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可拱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孟庆明
执行员 谢本荣
执行员 王延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