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尧法执字第1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红彪
执 行 员  魏文江
人民陪审员  李国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