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02执592号
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被告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被告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被告人):***,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义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