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02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临汾第一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杨管,校长。
被申请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临汾第一中学校与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02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告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6370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账户内无存款。经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未寻找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艳忠
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
人民陪审员 杨 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