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02执20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0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告**、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222576元及自2014年8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由于账户资金数额较小,未采取扣划措施。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房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晋LGW685号福田牌汽车的产权进行了查封,现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艳忠
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
人民陪审员  杨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