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02民初4534号
原告:车效虎,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青年路164号。
被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住临汾市。
被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住临汾市。
第三人:***,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临汾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效虎与被告山西金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第三人***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车效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