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

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与河北荣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香民初字第2179号
原告: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宇,总经理。
住所地:香河县钱旺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魏艳伶,住香河县永兴区,系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荣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宇锅炉公司)与被告河北荣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庆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峻宇锅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艳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庆生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峻宇锅炉公司诉称,被告从原告出购买蒸汽锅炉,合同总价款是1170000元,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28500元未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锅炉款28500元。
被告荣庆生物公司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一、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锅炉买卖关系,合同总价款为1170000元。
二、2012年10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500元,当时给付30000元,尚欠28500元未给付,打欠条的王文杰是被告荣庆生物公司的员工。
因被告荣庆生物公司未到庭,放弃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要件齐全,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原告举证,当庭陈述及本院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170000元,2012年10月29日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同日,被告公司员工王文杰为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尚欠285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荣庆生物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被告荣庆生物公司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因被告荣庆生物公司未能给付款项,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荣庆生物公司给付锅炉款28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荣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锅炉款28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河北荣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