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21民初280号
原告山阴县海东明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安荣乡西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山阴县人,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校北街。
被告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经济开发区钱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阴县海东明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阴县海东明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山阴县海东明胶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