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顺民(商)初字第14137号
原告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丽萍,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乾信实验动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红铜营村东1号。
法定代表人赵士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秀红,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乾信实验动物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忠进,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乾信实验动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九元,由原告河北峻宇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保玉
人 民 陪 审 员 张玉芹
人 民 陪 审 员 孙长河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