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丘北县。
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00967,住所地昆明市北辰小区凤凰城18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禄昌。
关于***申请执行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6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732671.79元并支付利息,但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禄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2月4日、3月12日、4月12日、5月2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不能满足案件的需要。
3.向文山市住房管理中心、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或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丧失偿还能力,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禄昌、第三人周琼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张禄昌、周琼作为股东已分别于2012年12月5日实缴出资额960万元、240万元,不是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宜追加第三人张禄昌、第三人周琼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供财产申报清单,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满足案款的需要。
6.于2021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禄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