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身份证
号码512921196812195190。
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辰小区凤凰城18单元5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00967。
法定代表人:张禄昌,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2901民初5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70838.57元。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房产、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有未领取的工程款,经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确有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后本院依法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协助本院将应支付给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冻结、划拨,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已将款项人民币1066344.54元支付至本院执行账户,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公司剩余未支付给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78123.58元,因不具备支付条件尚未划拨到账。另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亦有未支付给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经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现无法确认是否有应支付给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但其表示一旦核实确认有未支付给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后会协助本院办理相关事宜。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求和通信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周小燕
审判员 杨建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