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1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李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友帅,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友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176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秉坤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李 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晶宇
书 记 员 符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