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

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水管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才,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阿图什市水管站,住所地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6号院。
法定代表人:阿布力孜.牙森,阿图什市水管站站长。
本院依据(2020)新3001民初591号调解书,即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诉阿图什市水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12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001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力木江·许库尔
审判员 再努尔 · 米吉提
审判员 力瓦伊丁·卡迷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穆尼热 · 库热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