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商丘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体育馆188号科技企业加速器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303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88665.39元,已执行标的为101175.31元,未执行标的为487490.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7日、2023年2月20日、2023年5月10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101175.31元(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无证券、保险、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前往***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5年8月17日。同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