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8民初885号
反诉原告:***,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7月2日,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7月5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4,410元,减半收取计720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