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1民初50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桂林路92号万***1栋3层2**104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公义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南门国际城B3栋2**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公义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