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朗月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财保499号
申请人:新疆朗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九道湾17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9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疆朗月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新疆朗月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朗月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