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民终1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银湖东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先革,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居民。
上诉人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8100元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