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申9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60年3月24日生,山西省夏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廉某,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某,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居民。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民终3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耿转成
审判员 郭丽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