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运盐民初字第1496号
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新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告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先革,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