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3613号 原告:**,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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