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2955号
原告:**,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