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104执保2337号
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单位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关于(2021)黑0104民初3897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即冻结被申请人丰利源供热宁安有限公司人民币194.2万元的银行存款。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已对被申请人丰利源供热宁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安市支行(账户为2032××××0156)的存款194.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8日),本院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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