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49825号之四
原告: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庆,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清欠办主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甘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希权,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4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1300元),由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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