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04执保1649号 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黑0104民初2640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本案保全事项为:一、对被申请人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46.1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市团结锅炉厂)用以担保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建筑面积466.7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太字第**),查封期限三年。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对被申请人大连供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1×××23_1)存款346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已对申请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市团结锅炉厂)用以担保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建筑面积466.7平方米房房产(产权证号:太字第**)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本案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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