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04执保1507号
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益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黑0104民初184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本案保全事项为:一、对被申请人中益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07.2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46),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用以担保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建筑面积466.7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太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你公司的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对被申请人中益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34×××60)账户以4072600元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金额59960.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已对申请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太平区,建筑面积466.7平方米房房产(产权证号:太字第**)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0月12日至2025年10月11日)。本案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