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637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国,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予以冻结、解除、扣划(数额详见协助冻结、解除、扣划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