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6348号
原告: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路51号(新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清欠办主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 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