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春生,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港进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梁英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