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伟业机械有限公司

五常市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嘉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民初字第1824号
原告五常市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亚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现住五常市。
被告哈尔滨嘉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微,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五常市伟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嘉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哈尔滨嘉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对争议管辖法院“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无效,因此,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双方争议的标的为建设工程施工费及材料费,系因不动产引发的纠纷。
本院认为,依照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对争议管辖法院“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与有关司法解释相悖,不应以此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双方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镇,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