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4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麻栗坡县。
被告:***,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镇雄县人,家住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东风路硕峰新天地A-27。
法定代表人:万海玲,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