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伟辉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887号之一
原告:云南伟辉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FY57XA。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57772462H。
法定代表人:万海玲,总经理。
住所地:文山市。
原告云南伟辉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云南伟辉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伟辉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伟辉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原告云南伟辉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骆 霞
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保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