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4民初541号
原告:***县天保***河沙厂,住所地:云南省***县天保镇天保农场钢桥。
负责人:***。
被告: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东风路硕峰新天地A-27。
法定代表人:万海玲,董事长。
原告***县天保***河沙厂与被告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县天保***河沙厂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县天保***河沙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天保***河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0元,减半收取771.00元,由***县天保***河沙厂负担。
审 判 员 高忠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贵金
书 记 员 侯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