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4民初16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东风路硕峰新天地A-27。
法定代表人:万海玲。
被告: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回迁大楼13号。
法定代表人:罗静。
原告***与被告文山州鼎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4.00元,减半收取93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茂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晏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