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深圳市赛特标识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赛特标识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1101163769xxx1,实际冻结85874元),另冻结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1000889857xxx1,实际冻结0元)及查封其名下五菱小型汽车一台(车牌号为粤B7xxxJ)。在本院督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与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故依法应予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赛特标识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为1101163769xxx1,实际冻结8587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为1000889857xxx1,实际冻结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五菱小型汽车(车牌号粤B7xxxJ)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蓝旭华
审判员许光
代理审判员***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