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深圳市赛特标识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赔偿147200元(人民币,下同);2、被执行人深圳市赛特标识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赔偿责任中82266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各自义务,并各自承担受理费1500元,以及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2108元。但截至目前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5080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赛特标识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5874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蓝旭华
审判员许光
代理审判员纪愉乐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