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2执复39号
复议申请人(***):***,女,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鋆,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新,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查明,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未受理***申请执行六枝特区信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的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该案的申请执行事项是:将六枝特区鸿翔商住楼B-R/7至B-T/B-12号房(建筑面积1155.52平方米)办理产权证给申请人。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实该商住楼已设置抵押权,不具备过户条件,经申请人申请,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0203执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六枝特区鸿翔商住楼B-R/7至B-T/B-12号房并未实际执行,也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且该案尚未恢复执行。该案的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所提异议案件的被执行人不符,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异议人所提异议案件。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异议人所提异议的***申请执行六枝特区信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并未受理,异议人所提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称,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六枝特区信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六枝特区鸿翔商住楼B-R/7至B-T/B-12号房和协助办理异议针对的房产的产权证给***。主要事实与理由是,一、(2018)黔02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书面申请书明确所提出异议的执行案件案号为(2017)黔0203执42号,所提执行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也是(2017)黔0203执42号案件的执行标的物。所提的异议请求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项一致,而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却认定未受理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与事实不符。二、(2018)黔02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人向***、***购买鸿翔商住楼1-1-7、1-1-8、1-1-9、1-1-10号门面,对应的产权证号为: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00××89号,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自2009起合法占有该房产。原生效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三、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在(2018)黔02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复议的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查明,***与六枝特区信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六枝特区信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向***交付六枝特区鸿翔商住楼B-R/7至B-T/B-12号房产(建筑面积共1155.52平方米)并协助办理产权证给***的义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黔02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4日以***、***、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以(2017)黔0203执42号立案执行。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0203执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六枝特区鸿翔商住楼B-R/7至B-T/B-12号房产对应的房产就是编号为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00××87、00××88、00××9四套房屋。因该商住楼已设置抵押权,不具备过户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四套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明确系对(2017)黔0203执42号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审判案号为(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2016)黔02民终1431号。根据(2017)黔0203执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六枝特区鸿翔商住楼B-R/7至B-T/B-12号对应的房产中有异议人所提编号为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00××89的房屋。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属于***基于实体权利对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3执42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提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依法对其异议请求进行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对***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学俊
审判员代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尹茂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