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34民初79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越西县大德天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
法定代表人:***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大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越西县大德天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吉俄热吉
审判员胡明东
人民陪审员地拉切子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曲木阿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