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血站旁)。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鋆,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827751。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769704。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再审申请人***之子),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信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桃园新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73098148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与六枝特区信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黔02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裁定,中止执行。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原一审、二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再审申请人及抵押权人辩论权利,依法应当予以再审。
***辩称,一、***不能援引《民诉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二、***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欠缺核心关键要素。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落款时间有年无月日,贵院不应当受理一个没有落款时间的再审。三、***提起再审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四、***对执行异议裁定是服的,其不能提起再审。五、***不是(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2016)黔02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的利害关系人,其无权提起再审。综上,恳请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作为***申请再审的前提应为其提出的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不服,其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而在本案中***作为***已提出过执行异议,要求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中止对已生效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该院作出的(2018)黔02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支持了***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其作为***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且***所提证据亦达不到其申请再审的证明目的,故对***的再审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毛毛
书记员**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