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超能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超能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032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828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超能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行唐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顺利,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省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园村**号。
法定代表人宁忠志,职务董事长。
关于河北超能平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谊支行的存款1100000.00。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新审判员朱立军审判员窦永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