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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誉商用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8执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天誉商用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三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天誉商用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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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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