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誉商用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海南天誉商用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8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天誉商用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三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天誉商用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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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