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豪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与云南国豪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民初5597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龚正俊、张仁彪,云南红云(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国豪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0002919917717),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闸办事处向化村**。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源,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大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委托代理人:龙权芝,女,1989年6月2日出生,哈尼族,本科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系被告***的姐姐(特别授权)。
被告:李洪博,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回族,本科文化,居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浦仕云,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团****/div>
委托代理人:曾怡,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国豪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李洪博、浦仕云、云南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森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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